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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貸款手續(xù)費節(jié)稅3.7 貸款手續(xù)費節(jié)稅 案例背景 甲公司向中國銀行借款5億元,年貸款利率為6%,貸款期限為5年,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和咨詢費為500萬元。 問題:如何降低甲公司融資成本的稅收負擔? 案例分析 稅務籌劃前的稅收成本(不考慮印花稅)如下∶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資財務費用中利息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0000÷(1+6%)×6%=2830(萬元)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資支付的顧問費、手續(xù)費和咨詢費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00÷(1+6%)×6%=28.3(萬元) 甲公司5年中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即要多繳納的增值稅為:2830×5+28.3=14178.3(萬元) 籌劃方案 甲公司應與中國銀行旗下的子公司或別的融資擔保公司合作,讓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將向中國銀行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變成直接支付給融資擔保機構的顧問費、手續(xù)費和咨詢費,可以得到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從而少繳增值稅。 甲公司不可以抵扣融資財務費用中利息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0000÷(1+6%)×6%=2830(萬元) 甲公司可以抵扣融資支付的顧問費、手續(xù)費和咨詢費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00÷(1+6%)×6%=28.3(萬元) 經過稅務籌劃,甲公司可以少繳納增值稅28.3萬元。 法律依據(jù) (1)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guī)定,“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有一個前提是上述費用是“向貸款方支付的”如果不是向貸款方支付而是向第三方支付的,其進項稅額則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據(jù)此,債權融資所產生的融資利息及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的規(guī)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擔保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征收印花稅。 案例總結 向銀行貸款取得融資是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經常面臨的問題,而對于手續(xù)費、服務費、咨詢費等費用的支付不一定均要指向銀行。利用合理的業(yè)務將與貸款相關的手續(xù)費、服務費、咨詢費等費用支付給與銀行具有關聯(lián)關系的公司可以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降低企業(yè)融資成本。 |